擔保≠簡單簽個字!花溪法院三點提醒有效避坑
生活中,親朋好友因故需要借錢時,常會請求身邊人幫忙擔保,不少人礙于面子或礙于情誼,為自己的親朋好友作擔保,這一舉動雖說全了情義,但卻低估了一紙擔保合同背后的法律責任。
案情簡介
王某為管某的借款提供擔保,后因借款人管某失聯,債權人將借款人管某及擔保人王某一并起訴至花溪法院,要求王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王某作為保證人自愿為借款人管某借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且尚在保證期限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8條,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故擔保人王某需對借款人管某所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官提醒
作為保證人簽字前必須明確的三個關鍵問題:
一是充分理解“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重大區別
合同未明確保證方式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6條,視為“一般保證”。此種情況下,債權人必須首先向債務人追償,經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仍不足以清償時,方可要求擔保人承擔。若合同明確約定“連帶保證責任”或賦予債權人“可向擔保人直接追償”的權利,則債權人有權隨時直接起訴并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例如銀行存款、房產等)。
二是認真核查債務人的履約能力與信用狀況
大量案例顯示,擔保人在代償后往往難以向債務人有效追償,原因包括債務人失聯或無可供執行財產。簽訂擔保合同前需先了解債務人收入、對外負債及征信狀況。若為企業借款作保,必須現場核實股東(大)會同意提供擔保的決議原件。若無股東(大)會有效決議,擔保行為可能存在效力瑕疵(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5條)。
三是為自身設置必要的風險防范措施
若可能,應在合同中明確寫入“擔保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僅在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后不足以清償的部分承擔保證責任”,避免簽署含有“連帶保證責任”或“債權人可直接要求擔保人償還”字樣的合同。若債務人自身提供抵押擔保(如房、車),必須確保在簽署合同后立即辦理正式的抵押登記手續。未經登記,債權人對該抵押物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拒絕面子擔保,切勿輕信“只需簽字不用還錢”的承諾,情誼可貴,但亦要護好“錢袋子”。(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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