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統籌險”不是保險事故賠付可能“打水漂”
2025年09月24日14:14 |
日常生活中,“機動車統籌”“機動車安全互助”“交通安全統籌”等說法并不少見,但需明確一點:這些均非法律意義上的保險合同。廣大車主為車輛配置保障時,若被“統籌險”等名義誤導,很可能在事故發生后陷入“賠付難”困境。近期,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統籌險”引發的交通事故賠償案,為車主敲響警鐘。
案情簡介
被告陳某駕駛的貨車與原告顏某駕駛的轎車相撞,導致顏某車輛受損,產生維修費3200元。經交警部門認定,陳某承擔全部責任,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賠付了2000元。對于超出交強險賠付范圍的車輛損失,陳某認為其購買了“安全統籌服務有限公司”的交通安全統籌單,應由統籌險進行理賠,受損方則認為統籌公司并非正規的保險公司,要求陳某直接進行賠付,雙方爭執不下,遂訴至本院。
法院審理
保險公司是基于法律的明確規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直接向受害人進行賠償,而統籌公司并不具有經營保險業務的權限,交通安全統籌單也并非保險合同,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調整范疇,原告不要求統籌公司承擔責任,屬于對其自身權利的合法處分,故應由陳某直接進行賠付,但陳某可以依據交通安全統籌單的約定向統籌公司主張權利。該案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提醒
市場上部分機構以“機動車統籌”“交通安全統籌”“機動車安全互助”等名義推出所謂“統籌服務”,此類服務常以“類似保險”的宣傳誤導車主,但其本質并非保險合同,提供服務的機構也不具備經營保險業務的合法資質。這種以“統籌”為名的非保險產品,可能導致車主在發生事故后無法獲得與正規保險同等的賠付保障,潛藏著顯著的風險隱患。貪圖一時便宜,可能換來長久隱患。請廣大車主務必通過合法、正規的保險渠道轉移行車風險,切實保護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權益。(高現現)
(責編:敖嘉鈺、陳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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