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風天氣遭遇“飛”來橫禍,責任由誰承擔?
大風來襲之際,物品墜落與設施倒塌導致人身財產損害的事件頻發,已成為一種常見的風險。花溪法院近期審結兩起因大風天氣物品墜落導致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為社會公眾及相關責任主體敲響警鐘。
案例一:小區外墻公共管道墜落致車輛受損,物業公司未盡管理義務被判賠償。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業主甲將車輛停放在小區樓下,因大風將小區外立面的排水管刮落,車輛被砸受損。業主將該車輛送修,產生修理費一萬余元,因該車輛購買了商業險,車主向保險公司出具“代位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和索賠權轉讓書,保險公司先行賠付后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的規定,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物業服務提供者,負有對公共外墻管道等設施的法定管理維護義務,應定期排查并消除安全隱患。本案管道脫落因固定部件長期銹蝕、松動所致,屬日常檢查可防范范圍。因物業未能證明其已盡充分管理義務,存在過錯。最終,法院判決物業公司向保險公司賠償全部修理費一萬余元。
案例二:工地圍擋大風中倒塌砸壞行駛車輛,施工單位經調解賠償損失。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市民乙駕駛小型轎車沿花溪區清溪路道路正常行駛,途經某在建工地時,該工地外圍設置的臨時鐵皮圍擋因抗風能力不足、固定措施不到位,被大風吹倒,倒塌的圍擋直接砸中乙駕駛的車輛,造成車輛車身多處凹陷、車漆大面積刮擦,維修費用約1.6萬元。事故發生后,乙與工地施工單位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遂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審理中,施工單位承認其作為圍擋設置及管理人,未針對大風預警提前加固圍擋、排查安全隱患,對圍擋倒塌致車輛受損的事實承擔直接責任。經本院調解,雙方達成一致,由施工單位賠償車輛修理費用。
法官說法
1.明確責任主體,落實安全義務:小區物業公司、施工單位等主體,分別對小區公共設施、施工區域附屬設施負有法定或約定的管理和維護義務。此類義務不僅包括日常檢修,還應針對大風、暴雨等惡劣天氣提前排查風險(如加固外墻構件、圍擋、廣告牌等),及時消除松動、老化等安全隱患,這是防范物品墜落、設施倒塌的關鍵前提。
2.強化風險意識,主動防范損害:惡劣天氣下的安全風險并非均屬“不可抗力”,多數損害源于責任主體的疏忽大意。相關單位應建立常態化風險防控機制,如制定惡劣天氣應急預案、增加重點部位巡查頻次、設置安全警示標識等,從“事后賠償”轉向“事前預防”,最大限度避免損害發生。
3.依法主張權利,維護自身權益:公民遇到物品墜落、倒塌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時,應第一時間固定證據(如拍攝現場照片視頻,留存維修票據、誤工證明等),明確責任主體后,可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途徑主張賠償。若涉及保險理賠,保險公司賠付后依法享有代位求償權,可向實際責任方追償,此舉既保障受害人權益,也倒逼責任主體履行職責,形成良性循環。(李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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