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出臺《普惠性養老機構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
日前,貴州省民政廳、省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貴州省普惠性養老機構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即日起試行。
《辦法》共8章20條,對普惠性養老機構的定義、認定條件、申報程序、收費規則、政策扶持及監管退出等作了明確要求。
《辦法》明確,縣級民政部門是屬地普惠性養老機構的具體認定主體,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普惠性養老機構的認定與管理工作,省、市(州)民政部門負責統籌指導。
《辦法》明確認定范圍及條件,明確有意愿開展普惠性養老服務的養老機構,且符合“依法登記備案”“服務能力良好”“服務質量良好”“財務管理規范”“收費標準合理”“誠實守信”等6個條件的養老機構,均可以按照相關規定自愿向縣級民政部門申報認定為普惠性養老機構。
關于申報流程,《辦法》明確五步完成認定,即:機構申報→開展申報→公示結果→簽署承諾書→報備,全程不超過20個工作日。
服務收費方面,《辦法》明確:普惠性養老服務收費項目包括床位費、護理費、伙食費和其他服務費。公辦養老機構床位費、護理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其他普惠性養老機構床位費、護理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或通過設置參考區間等方式加強引導。伙食費按照非營利性原則合理收取。其他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床位費、護理費具體收費標準按定價管理權限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民政部門,立足普惠養老服務的可及性、可負擔性、可持續性,綜合考慮服務機構實際成本、政府補助、當地收入水平、群眾承受能力、市場供求狀況、服務機構性質等因素合理確定。
監督管理方面,《辦法》強調,縣級民政部門要加強對普惠性養老機構的監督管理。發現有下列行為的,由屬地民政部門下達整改通知限期整改;無故未按要求和期限完成整改的,取消其普惠性養老機構資格,不再享受普惠性養老機構優惠扶持政策;涉嫌違法違規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置:(一)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開展服務的; (二)收費標準超出規定收費標準的;(三)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無關的活動的;(四)有虐待老年人或者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五)擅自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的;(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社會重大負面影響的;(七)弄虛作假、騙取資格,套取、挪用政府補助資金的;(八)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九)日常監管發現的問題或日常服務質量監測未達標的,未按照相關要求限期改正的;(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等規定的。(貴州省民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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